近日,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官方宣布中国男篮队长赵睿的加盟,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赵睿的加入方式更是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资深媒体人付政浩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揭露了赵睿转会背后的规则灵活运用。
付政浩表示,赵睿从原队伍转会至北京队,并由D类合同改签为C类合同,是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对CBA转会规则的巧妙运用。起初,人们对CBA的转会规则存在误解,认为每支队伍的D类合同名额最多只能有三个,满额后便无法再引入D类球员。然而,通过赵睿的转会事件,我们得知了新的认知:即使三个D类名额已满,俱乐部仍可通过其他方式求购其他球队的D类合同球员,只要在转入本队时改签其他类型的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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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29日晚的CBA公示中,首钢队的注册表上显示赵睿的注册方式为转会,而非之前知情人士透露的解除最后一年D类合同然后由首钢认领。这令许多人感到困惑。在我原有的理解中,认为首钢队的三个D类合同名额已满,赵睿只能以解除合同后成为自由球员或受限自由球员的身份,再由首钢以C类合同认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CBA的现行规定中,对于A类合同和B类合同的球员在合同期内转会,有“合同平移”的规定,即转会后需与新俱乐部签署与原俱乐部聘用合同剩余年限相同期限的同类合同。而C类、D类合同却没有此类规定。因此,赵睿的转会操作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则空白,通过转会的方式加入北京男篮,并在与北京男篮签约时改签为C类合同。
这一转会的关键在于打破固有思维,敢于创新。正如付政浩所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违反规定,就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引入优秀的球员。这也让我们看到,在CBA中,即使面临三个顶薪名额的限制,也可以通过让球星转入时改签其他类型的合同来达成交易。办法总比困难多。
此外,对于为何不采用先解约再认领的方式来操作,注册专员的解释是:虽然买断后认领需要支付培养费,但转会费更有说服力。因为CBA规定球员变更球队时需要注明的“是否产生转会费及具体金额”等信息,在俱乐部间也是有目共睹的。采用转会的方式,首钢支付转会费的额度更加灵活,这也更符合大众对转会的认知。
总之,赵睿的转会事件让我们看到了CBA规则下的灵活操作空间,也让我们对篮球运动的魅力有了更深的理解。无论规则如何变化,只要敢于挑战、敢于创新,就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